國立政治大學專利學分學程施行細則
99年3月29日學程籌備委員會會議通過
99年5月10日98學年度第2學期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99年6月7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9年7月8日第1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01年9月19日第6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年9月10日第8次學程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三、四條
104年2月11日第9次學程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四條
104年5月4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年6月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7日第20次學程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條
109年5月4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9年6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7日第28次學程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四條
111年5月2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1年6月6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整合校內專利研究和專利師相關課程,培養學生具備專利專業知識與能力,成為國家專利的基礎人才,特設立「專利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供全校全體學生選修。
第二條 本學程由法學院、理學院及商學院組成。
本學程設置學程委員會,並置學程委員五至七人,由應用物理研究所所長和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及應物所、法律學系、法科所、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和資訊科學系相關專長教師組成,共同召集人為應物所所長和法科所所長,負責課程規畫、學生修習審核及師資聘任等事宜。
第三條 本學程課程規劃為選修課程,選修科目參照修習科目一覽表,學生必須修滿21學分始得申請結業證書。
在本校修習之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學院之專業必選修科目,應至少有9學分,且理學院或資訊學院所開科目至少須擇一修習一科,商學院及法學院所開科目至少須各修習一科。
修習民法相關課程者,最多採計6學分;微積分最多採計2學分,且不列屬各學院科目。
第四條 本學程學生得向學程申請免修,免修學分以6學分為上限。學生曾於本校就讀本學分學程未取得資格,而後再次入學並申請修讀者,不受抵免學分及課程範圍限制,惟應至少修習本學程一門科目。
免修學分之申請,由學程委員會審核之。
第五條 擬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時程內,繳交修習申請表、大學以上成績單(無碩士班成績者,繳交學士班成績)及相關資料,送交學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修習之。
學程委員會得根據當學期申請人數,決定招收名額。
第六條 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向學程委員會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經學程委員會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未經核准修讀者,不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
第七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習科目一覽表
本學程各學年/學期修習科目一覽表因應不同課程規劃略有修改,請修習本學程同學自行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參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