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應用物理研究所碩士班修業暨學位考試辦法
98年7月9日97學年度第8次籌備委員會訂定
98年12月30日98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9年1月22日98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6月8日98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7月7日98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9月27日第1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4月7日第1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31日第28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24日第3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11日第6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六條
105年6月22日第63次所務會議修訂第六條
105年8月31日教務處修訂第一、二、四、六條
110年5月5日第101次所務會議修訂第二、四、五、六條
110年9月21教務處修訂第三、六條
112年7月27日第114次所務會議修訂第四條
第一條 法源依據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應用物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學則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學資格
通過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或本所參加台聯大系統碩士班入學考試或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取得入學資格者;境外生入學資格,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修業學分
本所最低畢業學分為26學分。
第四條 抵免學分
本所開設之必、選修科目,若曾於學士班修畢研究所課程,成績優良且未列入學士學位畢業學分者,經本所認可後得抵免該學分。相關課程之認定,需依照本校規定,由學生在入學當學期於抵免申請期間向本所提出申請,抵免學分數至多不得逾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
第五條 碩士論文
(一)學生修業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七月三十一日)前,應商呈所長遴請指導教授,選定論文題目,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者,則須自繳交論文題目申報單起至少一年,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如學生擬申請更換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且須經至少9個月的論文撰寫,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學位考試後應繳送碩士論文三份及校內論文抄襲比對系統結果於本所存查,上傳碩士論文電子檔至圖書館後立即開放全文者,僅需繳交紙本論文一本於本所。論文格式參考本所統一規定。
(四)本所學位論文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但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得以英文撰寫(含題目、摘要及內文),惟應提供正體中文之論文題目及摘要。
第六條 學位考試
(一)學生須完成本所應修課程畢業學分,自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休學截止日一週前,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依本校規定申請程序辦理,始得進行學位考試。
(二)105 學年 度起入學之學生應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相關課程後,始得依前款程序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三)學位考試應由學位考試委員會舉辦,委員會由校內、外具考試委員資格者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除指導教授以外之本所及校外委員至少應各有一人,學位考試委員由所長洽指導教授決定之。
(四)學位考試須超過二分之一出席委員評定及格(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委員平均評定分數同時達及格標準。學位考試及格後,由本所將成績報告單送至教務處登錄。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如修業年限尚未屆,得於之後註冊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及格成績以實得分數登記。第二次學位考試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五)除雙聯學位生得於雙聯學校內舉行外,學位考試委員如因特殊事由須於校外同步評審,應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辦理。學位考試以視訊方式進行者,系所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第七條 轉入本所
(一)名額:以本校當年度所訂定之錄取上限為準。
(二)轉入本所學生申請資格為:申請前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為75分(含)以上。
(三)有關學生轉所之申請日期,係依據本校教務處規定之日期為準。
(四)轉所學生提出申請時須繳交報考研究所時的考試成績單、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自傳(以個性、轉所動機、自我前程規劃、在校期間獎懲紀錄為描述重點)、推薦信一封、以及轉所後研究計畫書各乙份,供本所資料審查與口試。
第八條 附則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務規章辦理。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教務處備查。修訂時亦同。本辦法經本所所長發佈後實施。